Skip to content

Incoterms Tool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則是一組標準的貿易條款和條件,旨在幫助貿易商買賣商品。它們是由國際商會(ICC)創建和發布的,最新修訂版(Incoterms 2010)於2011年1月1日生效。我們已將這些規則彙編成一個獨特的工具,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個要點。各方有義務做的事情,以及丟失,損壞或其他不幸事故的責任由誰承擔。 AS,FOB,CFP和CIF是與遠洋運輸有關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其他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工廠交貨條件 + 指定地

  1. 指賣方只須於規定之期限內,將貨物備妥置於工廠或倉庫內,等待買方接收即可。
  2. 工廠交貨之後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即由買方負擔。
  3. 此貿易條件大部份使用於國內交易,少部份仍會使用於國際交易,若使用於國際交易,實務上仍由賣方安排出貨事宜,相關費用再透過船務代理代為付款。
  4. 買方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

貨交運送人條件 + 指定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運費付訖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運保費付訖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目的地交貨(DAP)+ 指定目的地

相 當於Incoterms 2000之DDU條規,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到達的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其負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的一切風險,賣方需要辦理貨物的輸出通 關,但賣方對於買方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僅需依循買方要求提供其所需資訊,賣方亦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義務。

終點站交貨(DAT)+ 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

本規則為新版國貿條規新制定之,無論所選取的運送方式為何,都可以使用,如所利用的運送方式超過一種時,亦可適用。係指賣方需自負費用訂立運送契約將貨物 運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從到達運送工具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其負擔將貨物運至位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終點站,並在該處將貨物卸載的一 切風險。賣方對於買方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僅需依循買方要求提供其所需資訊。該終點站包含任何地方,無論是否有遮蔽,如:碼頭、倉庫、貨櫃場或航空貨物站等,賣方需要辦理貨物的輸出通關,但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義務。

稅訖交貨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稅訖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

船邊交貨(FAS)+ 指定裝船港

僅 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賣方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載港放置由買方所指定之船舶邊(如:碼頭或駁船上),當貨物放置在該船舶邊時,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即行移轉,買方自該時點起負擔一切的費用,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或保險契約之義務。貨物若裝在貨櫃內的情況,因賣方通常於貨櫃場就將貨物交給運送 人,而非船邊,因此並不適用此規則,應使用「貨交運送人條件(FCA)」之規則。

船上交貨條件 + 指定裝運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3. 適用於純船運 。

運費在內(CFR)+ 指定目的港

僅 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賣方將貨物裝載至買方所指定的船舶上,或購買已如此交付的貨物為交貨。當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即移轉,但賣方 必須訂立或購買運送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及運費,惟不包含保險契約,亦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 義務。貨物若裝在貨櫃內的情況,因賣方通常於貨櫃場就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應使用「運費付訖條件(CPT)」之規則。

運保費在內條件+ 指定目的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和保險費。
  3. 適用於純船運 。

與我們的團隊聯繫